認定書復核一般需要30天出來結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下列內容,并作出審查結論:
1. 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是否明確,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2. 調查和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程序是否合法;
3.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guī)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審查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guī)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