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diào)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依照第二項的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其它情況,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nèi)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