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是指由于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依法定的程序取消或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對繼承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的制裁措施。
繼承權的喪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決確認。被判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喪失的僅僅是對某一特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并不喪失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以下情形會導致子女喪失繼承權:
1、子女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無論既遂或未遂,將喪失繼承權。
2、子女殺害其他繼承人,必須是出于爭奪遺產的特定動機。
3、子女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無論是否犯罪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將喪失繼承權。
4、子女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權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并喪失繼承權。
5、如果被繼承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也會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