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橐龅怯洐C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fā)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后,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六十四條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xiàn)今仍然維持該狀況;(三)當事人持有本規(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