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是不可以遷移到外公外婆家的,孩子的戶口只能在父母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但是特殊情況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可以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jīng)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