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對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規(guī)定是: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造成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十八條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本條規(guī)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