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房二賣糾紛,應分別不同情況予做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情形。
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違反《民法典》規(guī)定,即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