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需要持續(xù)14日。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為三日,如果案件確實簡單的話,也可以低于三日。刑事拘留的法定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主要針對的是復雜而且重大的案件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nèi)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nèi),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nèi),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拘役】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