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離婚中,分居滿兩年并不必然判決離婚。
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感情確已破裂,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首先,分居離婚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其次,作為應準予離婚的分居,必須達到分居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持續(xù)的,不間斷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分居時間應該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計算。不能把前幾次分居的時間簡單相加。
最后,夫妻分居滿兩年要由證據(jù)來證明。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jù)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xié)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xié)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