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在賠償項目、計算標準、法律依據、賠償主體等方面存在區(qū)別。
1. 賠償項目:工傷賠償含醫(yī)療費、康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各類一次性補助金等;民事賠償有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 計算標準:工傷賠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規(guī)定,標準固定統(tǒng)一;民事賠償中傷殘賠償金等受受害人年齡、收入、地區(qū)等因素影響,計算較復雜。
3. 法律依據:工傷賠償基于勞動法律法規(guī),保障工傷職工醫(yī)療救治與經濟補償;民事賠償依據《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側重救濟受侵害的人身權、財產權。
4. 賠償主體:工傷賠償主體為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單位未繳工傷保險則全擔責任;民事賠償主體依侵權情況而定,可為個人、企業(yè)或其他組織。
5. 過錯影響:工傷賠償無需勞動者證明單位過錯,符合認定條件即可獲賠;民事賠償需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按比例確定責任。
6. 賠償程序:工傷賠償需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民事賠償一般通過法院訴訟確定數額。
7. 賠償范圍:工傷賠償可能有上限;民事賠償更注重填補實際損失,范圍較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