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時間過了一年,賠償可能會面臨較大的困難,但仍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
1. 一般情況下,如果工傷申請的時間超過了一年,可能無法通過正常的工傷認定程序來獲得工傷賠償。因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nèi),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如果存在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在一年內(nèi)申請工傷認定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比如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申請的;屬于用人單位原因,例如用人單位故意隱瞞工傷事實等。
3. 即便超過了工傷認定的期限,也可以嘗試通過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的方式來爭取一定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愿意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xié)議。
4. 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商業(yè)保險,例如雇主責任險等,在符合保險條款的情況下,可能可以通過保險獲得一定的賠償。
5. 還可以考慮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但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總之,工傷時間過了一年后的賠償途徑較為復雜和不確定,需要綜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取更準確和針對性的法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