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電動車撞到行人的責任劃分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判定,不能一概而論。
1. 行駛規(guī)則與路線:首先要看三輪電動車是否遵守了交通規(guī)則和行駛在規(guī)定的路線上。如果三輪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而該道路禁止非機動車通行,那么三輪車可能要承擔較大責任。
2. 速度問題:速度是判斷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若三輪電動車超速行駛,增加了碰撞的危險和傷害程度,其責任可能相應增加。
3. 行人行為:行人的行為也會影響責任劃分。比如行人是否突然闖入道路、是否在非人行橫道處橫穿馬路等。如果行人存在明顯的違規(guī)行為,可能會減輕三輪車一方的責任。
4. 車輛狀況:三輪電動車的車輛狀況也很關鍵。例如剎車是否失靈、燈光是否正常等。若因車輛本身故障導致無法及時避讓行人,車主可能需要承擔更多責任。
5. 環(huán)境因素:當時的道路環(huán)境,如視線是否良好、是否有障礙物影響雙方的觀察和判斷等,也會在責任劃分中被考慮。
6. 駕駛員狀態(tài):三輪車駕駛員是否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分心駕駛等情況。如果有此類不當行為,通常會加大其應承擔的責任。
最終的責任劃分需要由交警部門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證人證言、相關證據(jù)等綜合判斷,并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