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債務的分割,一般遵循“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承擔”的原則。
1.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方事后追認所負債務,及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負的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或歸各自所有,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2. 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負債務,不由夫妻共同承擔,而由債務人個人擔責,如一方未經同意擅自資助無撫養(yǎng)義務親朋、獨自籌資經營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等。
3. 債務的舉證責任:主張夫妻共同債務一方,需舉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可能認定為個人債務。
4. 特殊情況:如果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
5. 協(xié)議約定:夫妻離婚協(xié)議可約定債務承擔,通常僅約束夫妻雙方,不能對抗債權人,若債權人能證該約定損其利益,則約定可能無效。
總之,離婚后夫妻債務的分割需要綜合考慮債務的性質、用途、形成時間等因素,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認定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