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戶口遷出通常需要準備個人身份證明、離婚證、戶口本、遷入地的準遷證明等手續(xù),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qū)而異。
1. 準備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這是證明個人身份和戶籍情況的基本證件;離婚證,用以證明婚姻關系已經(jīng)解除;擬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遷證明,準遷證明是遷入地公安機關同意接收戶口遷入的重要文件。
2. 向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攜帶準備好的材料,前往原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填寫戶口遷移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3. 審核與審批:
派出所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審核通過,會進行審批。
4. 領取遷移證:
審批通過后,領取戶口遷移證。遷移證是戶口遷移的重要憑證。
5. 辦理遷入手續(xù):
攜帶遷移證和相關材料,前往擬遷入地的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qū)的具體辦理流程和要求可能會有所差異。有些地區(qū)可能還需要提供房產(chǎn)證明、工作證明等其他材料。在辦理戶口遷移前,建議先咨詢原戶口所在地和擬遷入地的派出所,了解詳細的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順利完成戶口遷移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