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及時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合理確定拘留的時間和后續(xù)的處理措施。
1.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這37天是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并非所有的刑事拘留都會達到這個時長。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應及時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進展,必要時尋求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