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15天還沒出來,可能是案件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一步偵查,或者有證據(jù)表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等多種原因。
1. 案件復雜程度:如果涉及的案件較為復雜,涉及多個方面的證據(jù)收集、證人詢問等,15天的時間可能不足以完成全部偵查工作。
2. 發(fā)現(xiàn)新的犯罪線索:在偵查過程中,可能發(fā)現(xiàn)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線索或者證據(jù),需要對這些新情況進行深入調查,這會導致拘留時間延長。
3. 證據(jù)不足但仍有嫌疑:雖然15天內尚未收集到充分的定罪證據(jù),但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犯罪嫌疑人仍有較大嫌疑,公安機關可能會申請延長拘留期限,以獲取更多有力證據(jù)。
4. 涉及共同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一員,為了全面了解案件全貌,深挖犯罪鏈條,對于其他同案犯的偵查工作可能也會影響到該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時間。
5. 需進行鑒定等工作:案件中可能存在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物證鑒定等工作,這些鑒定過程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從而導致拘留期限延長。
總之,刑事拘留15天還沒出來,并不意味著一定會被定罪,只是案件的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家屬可以通過委托律師等合法途徑,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