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會被拘留以及拘留幾天、是否判刑,取決于具體的情節(jié)和法律規(guī)定。
1. 行政拘留: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行政法規(guī),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通常不超過15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20天。
2. 刑事拘留: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有權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0到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可達37天。
3. 判刑:如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判刑的期限將根據(jù)犯罪的情節(jié)輕重來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總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所面臨的法律后果,需要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由相關法律進行準確的界定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