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農村土地的分配,一般遵循土地承包經營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進行,通常會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歸屬、土地的實際用途以及當事人的生活需求等因素。
1. 農村土地的性質較為特殊,其分配首先需明確土地的類型和承包經營情況。我國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2.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均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在離婚時,可以協(xié)商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3. 若只有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非成員一方在離婚后可能無法直接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而是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4. 還要考慮土地的實際經營狀況。如果一方一直在實際經營土地,且離婚后仍具備經營能力和條件,那么在分配時可能會傾向于讓其繼續(xù)經營。
5. 對于因土地被征收等產生的補償款,也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配。
分配土地時要保障離婚雙方基本生活,避免一方陷入困境,分配方式依當?shù)赝恋卣?、村?guī)民約及雙方協(xié)商綜合確定,協(xié)商無果可走法律途徑,由法院依法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