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工資的發(fā)放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通常應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次性結清。
1. 正常解除合同:如果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結清勞動者的工資。若未能當場結清,也應在合理期限內支付,一般不超過解除合同后的下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2. 用人單位過錯導致解除合同:比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要立即結清工資,還可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下,工資應當足額發(fā)放,不得有任何克扣。
3.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除了要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結清工資外,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工資的發(fā)放同樣應及時、足額。
工資結算時,應含勞動者正常工作工資、加班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貼等應得收入,未休年休假工資如有也應一并結算,同時勞動者要辦好工作交接,確保順利領薪。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