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若要證明對方隱瞞財產,通常需要多種類型的證據(jù)。
1. 銀行流水證據(jù):通過獲取對方的銀行賬戶流水,可以了解資金的收支情況,查看是否存在大額資金的轉移或隱匿。
2. 房產登記信息:若懷疑對方隱瞞房產,可通過房產管理部門查詢相關登記信息??词欠翊嬖谖锤嬷姆慨a購置或產權變更情況。
3. 股權證明:如果對方持有公司股權,而在離婚時未提及,那么通過工商登記部門獲取的股權證明可以作為證據(jù)。
4. 車輛登記信息:車輛作為重要財產,其登記信息能顯示車輛的歸屬和購買時間等,有助于發(fā)現(xiàn)隱瞞的車輛財產。
5. 保險合同:某些保險產品可能具有一定的現(xiàn)金價值,如分紅型保險等,查看保險合同能發(fā)現(xiàn)這部分財產。
6. 證人證言:知曉夫妻財產狀況的親朋好友的證言,有時也能起到輔助證明的作用。
7. 消費記錄:如奢侈品購買記錄、大額投資的消費憑證等,若與正常生活開銷不符,可能暗示有隱瞞財產的情況。
8. 聊天記錄或郵件:雙方關于財產的交流內容,若能體現(xiàn)出對方有隱瞞的意圖,也可以作為證據(jù)。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證據(jù)應通過合法途徑,且要保證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樣在法庭上才能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jù)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shù)據(jù);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