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滿兩年的,對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因此,以分居為理由主張離婚的,須是由感情不和所致,如果因工作、求學、就醫(yī)等客觀原因造成夫妻雙方兩地分居,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樣的離婚訴求也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分居,必須達到分居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持續(xù)的,不間斷的。
夫妻分居滿兩年要有證據(jù)來證明。
總之,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再無和好可能”,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的一個標準而已,最后能不能離婚,還得由法官綜合考慮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且有無和好可能的情形。所以,分居滿兩年并不一定就能離婚。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