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批下來的時間要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1. 工傷認定申請?zhí)峤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 但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比如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而尚未作出結論的;或者在認定過程中存在需要進一步調(diào)查核實的情況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可以延長。
3. 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等。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認定的效率也會產(chǎn)生影響。
4. 在等待工傷認定結果的過程中,申請人應保持聯(lián)系方式暢通,以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需要時能夠及時聯(lián)系到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或了解情況。
5. 若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不服,當事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工傷認定申請的審批時間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具體時間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提供準確完整的材料,以促進認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