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上訴有成功的可能。
1. 新證據(jù)的出現(xiàn):一審后,上訴人若能發(fā)現(xiàn)并提供對案件定性、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關鍵證據(jù),如證明被告人無詐騙故意或推翻原認定詐騙金額等,將增加上訴成功的可能。
2. 法律適用錯誤:一審判決可能存在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適用錯誤。例如對相關詐騙罪名的構(gòu)成要件認定不準確,或者在量刑時沒有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和標準。
3. 程序違法:若一審的審判程序存在違法情況,比如違反了公開審判原則、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關鍵證人未經(jīng)合法傳喚出庭等,這也可能成為上訴成功的理由。
4. 案件事實認定不清:如果一審對案件的關鍵事實認定存在模糊、矛盾或者缺乏充分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上訴后,通過更深入的審查和分析,有可能糾正一審的錯誤認定。
5. 司法環(huán)境的變化:隨著法律的更新和司法政策的調(diào)整,對于某些類型的詐騙案件的處理可能會有新的標準和指導意見。如果上訴人的案件符合新的司法導向,也可能在上訴中獲得有利的結(jié)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訴成功并非必然,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jù)。同時,上訴也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p>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