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采取相應措施,如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解除合同等。
1、確定合同對此有無明確約定,若有,則依約處置,如規(guī)定違約方在該情形下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具體責任形式,便按此執(zhí)行。
2、若合同未約定,則依據法律規(guī)定,法律明確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致違約,仍需先向對方擔違約責任,其與第三人糾紛另依法或依約解決,此即表明即使因第三人,合同一方也不能免除對合同相對方的首要責任。
3、受害方有權要求違約方采取補救舉措,例如重新履行義務、更換合格標的等,力求恢復合同正常履行態(tài)勢。
4、當合同不能履行致目的無法達成,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索償因解約所致?lián)p失,賠償范圍涵蓋直接損失如履約支出費用,及可得利益損失即合同正常履行本應獲的利益。
5、處理全程需留意收集留存證據,像與第三人溝通記錄、合同履約憑證、因不能履約所致?lián)p失證據等,以此在可能的糾紛解決中有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合同關系中的公平公正與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
總之,在面對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時,當事人應依據合同和法律,通過協(xié)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