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二級,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尋釁滋事罪是一種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致人輕傷二級的情節(jié)較為嚴重,但具體的判刑年限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
2. 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犯罪動機極其惡劣,比如出于無端的惡意或者報復社會的心理,判刑可能會相對較重。
3. 犯罪的手段和情節(jié)也會對量刑產生影響。如果在尋釁滋事過程中使用了特別殘忍、暴力的手段,或者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那么判刑會傾向于較重的幅度。
4. 犯罪人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同樣關鍵。如果犯罪人能夠主動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適當從輕處罰。
5. 此外,犯罪人的前科情況也會被考慮在內。如果有累犯等前科記錄,判刑可能會加重。
6. 法律的適用和量刑需要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進行權衡,以實現(xiàn)公平公正的判決。法官會根據(jù)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證據(jù),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量刑的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總之,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二級的判刑并非固定不變,而是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