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判刑年限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而定。
1. 一般尋釁滋事未達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程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等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等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致秩序嚴重混亂的情形。
2. 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這里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3. 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犯罪的動機、手段、后果、犯罪人的一貫表現(xiàn)、認罪態(tài)度等。比如,如果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小,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可能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 如果犯罪手段特別惡劣,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或者犯罪人有累犯等從重處罰情節(jié),那么判刑可能會相對較重。
5. 法律對于尋釁滋事罪的規(guī)定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wěn)定和安寧。每個人都應(yīng)當(dāng)遵守法律法規(guī),約束自己的行為,避免觸犯法律。
總之,尋釁滋事罪的判刑年限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根據(jù)具體的案件情況,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biāo)?,情?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