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離職,工資應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天數(shù)和約定的工資標準進行結算。
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如果未簽勞動合同離職,勞動者除了應得的正常工資外,還可能有權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工資的結算方式,應以雙方事先約定的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的時間為基礎。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可參照同崗位、同工種的平均工資水平,或者按照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來確定。
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辦理離職手續(xù),包括交接工作、歸還公司財物等。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辦理完離職手續(xù)后的合理時間內(nèi)結清工資。
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應得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維權過程中,勞動者需要準備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證據(jù),如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發(fā)放記錄、聊天記錄等。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動離職的,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如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等導致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