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開除員工的補償標準通常取決于開除的原因。如果是違法開除,勞動者有權獲得雙倍經濟補償;若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則需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1. 違法開除的情況:單位無合法依據開除員工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兩倍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依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一年付一月工資,超六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不滿六月付半月工資,月工資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資。
2. 合法開除但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如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勝任,或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致無法履行且協(xié)商變更無果等,單位解約應向勞動者付經濟補償,計算方式同上。
3. 無需支付補償的情況:如果員工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單位開除員工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補償標準和是否需要補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判斷。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