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 用人單位若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有權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行政復議時,用人單位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和材料,以支持其認為不構成工傷的主張。
2. 用人單位也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將對工傷認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否則可能會導致申請或訴訟不被受理。
在復議或訴訟過程中,原工傷認定的結論并不停止執(zhí)行。這意味著,如果受傷職工需要接受治療、獲得賠償?shù)?,仍然可以依據原工傷認定的結果進行相關的操作。
用人單位在對工傷認定結果提出異議時,應當謹慎考慮,因為如果最終復議或訴訟的結果維持了原工傷認定結論,用人單位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成本,例如支付延遲支付工傷待遇所產生的利息等。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尊重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積極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傷職工進行溝通,以尋求妥善的解決方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者規(guī)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