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不起訴和免于刑事處罰難以簡單地說哪個更好,取決于具體情況和個人需求。
1. 性質(zhì)和法律后果不同。相對不起訴即檢察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無需判刑或可免刑,便不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終止,嫌疑人無刑事判決記錄。免予刑事處罰是法院審判后認定被告人犯罪,因法定情形免其刑罰,雖免罰仍有犯罪認定記錄。
2. 對個人的影響有別。相對不起訴對個人工作、生活影響較小,在就業(yè)、參軍等需背景審查時,通常阻礙不大。免予刑事處罰在部分情形下,像品行要求高的職業(yè)領域,仍可能產(chǎn)生負面影響并受限制。
3. 社會認可度方面。相對不起訴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中,可能更傾向于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未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而免于刑事處罰,盡管免除了處罰,但公眾可能仍認為當事人是有犯罪行為的。
4. 再犯罪的評估。在后續(xù)的監(jiān)管和評估中,相對不起訴的當事人可能不會受到特別嚴格的監(jiān)管和追蹤。而對于免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關注和監(jiān)管。
綜上所述,相對不起訴和免于刑事處罰不能簡單地比較哪個更好,要根據(jù)具體的案件情況、個人的發(fā)展需求以及社會環(huán)境等多方面因素來綜合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