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自訴中,訴訟費一般由自訴人承擔。
刑事案件自訴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這個過程中,關于訴訟費的承擔問題,通常是由提起自訴的一方,也就是自訴人來負責。
這是因為自訴案件是由自訴人主動啟動的法律程序,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成本。同時,這樣的規(guī)定也有助于防止濫用自訴權利,保障訴訟程序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訴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無法承擔訴訟費,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法院會根據(jù)自訴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查和決定。
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的性質發(fā)生變化,不再屬于自訴案件而轉為公訴案件,那么訴訟費的承擔可能會根據(jù)具體情況重新確定。
總之,在刑事案件自訴中,一般情況下由自訴人承擔訴訟費,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存在申請減免或因案件性質變化而重新確定的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