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聚眾斗毆的判刑時間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最輕可能被判處管制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 未滿十八歲在法律上屬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處罰方面,法律會給予一定的從寬處理。但具體的判刑時間,需要綜合考慮諸多因素,包括聚眾斗毆的情節(jié)輕重、造成的后果、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以及其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等。
2. 如果聚眾斗毆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能不會被判刑。
3. 一般情況下,如果未成年人參與的聚眾斗毆情節(jié)較輕,可能被判處管制。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4. 如果犯罪情節(jié)更為輕微,同時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比如自首且犯罪較輕的,可能會免予刑事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機關在處理時會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目的是幫助未成年人認識錯誤,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
總之,未滿十八歲聚眾斗毆的判刑時間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jù)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