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定過錯情形:
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2. 受害方提出請求: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必須由無過錯方主動提出。如果無過錯方未提出,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般不會主動適用。如果離婚后才提出,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3. 過錯方的行為與離婚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即過錯方的上述過錯行為是導致離婚的原因之一。如果雙方雖然存在過錯行為,但離婚并非由這些過錯直接導致,可能不會支持損害賠償請求。
4. 證據要求:
對于重婚和同居,可能需要提供結婚登記證明、共同居住的證人證言、照片、視頻等。對于家庭暴力,可能需要提供報警記錄、醫(yī)院診斷證明、傷情鑒定等。
5. 賠償范圍: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因過錯方的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則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確定。
總之,離婚損害賠償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法律保護,但在實踐中,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來主張和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