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戶口遷回娘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準備相關材料。
1. 了解相關政策:首先要清楚當?shù)貞艏芾聿块T對于離婚后子女戶口遷移的具體政策和要求。不同地區(qū)可能會有一些差異。
2. 取得娘家的同意:與娘家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溝通,確保娘家同意接收孩子的戶口。
3. 準備材料:通常需要準備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或者法院判決書,以證明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屬。還需要準備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等。
4. 填寫申請表:前往娘家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填寫戶口遷移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5. 審核與審批:戶籍管理部門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如果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會進行審批。
6. 辦理遷移手續(xù):審批通過后,會發(fā)放戶口遷移證。持遷移證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
7. 落戶:將相關材料和遷移手續(xù)交到娘家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完成孩子戶口的落戶。
需要注意的是,整個過程中要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果遇到問題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戶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咨詢,以確保順利完成孩子戶口的遷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