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是一個涉及個人財產(chǎn)處置的重要法律行為,需遵循法定流程以確保其有效性。
1、選擇遺囑形式: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遺囑可采用自書、代書、錄音、口頭或公證遺囑等形式。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形式,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并簽名。
2、撰寫遺囑內(nèi)容:遺囑內(nèi)容應清晰表達遺囑人的意愿,包括遺產(chǎn)分配、繼承人指定等。同時,避免違反法律規(guī)定,如不得剝奪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quán)。
3、確保遺囑合法性:遺囑需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如自書遺囑需注明日期、簽名等。同時,遺囑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在訂立遺囑時未受欺詐、脅迫等。
4、公證或見證:為提高遺囑的法律效力,可選擇進行公證或邀請見證人。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gòu)辦理,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見證遺囑需邀請兩個以上無利害關(guān)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訂立遺囑需明確遺囑形式,撰寫遺囑內(nèi)容,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并在必要時進行公證或見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