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律師費一般情況下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可以。
在勞動仲裁中,通常律師費由聘請方自行承擔。因為律師費并非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也不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的法定賠償項目。勞動者為維護自身權(quán)益聘請律師,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該費用。
若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如約定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因維權(quán)產(chǎn)生的律師費等,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對方承擔。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勞動者因仲裁產(chǎn)生的律師費。
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僅依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難以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因為目前勞動法律體系中并未將律師費納入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范圍。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但缺乏合同約定和法律依據(jù),仲裁機構(gòu)一般不予支持。
總之,勞動仲裁中律師費的承擔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斷。如有需要,建議向?qū)I(yè)律師尋求幫助。
《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quán)委托書。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