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費在部分情況下可以退回,如撤訴、發(fā)回重審后上訴人勝訴等。
1、撤訴:
上訴人在上訴過程中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上訴費可以減半收取,退回一半費用。
2、發(fā)回重審后勝訴:
二審法院將案件發(fā)回重審后,上訴人在重審中勝訴,上訴費應當由對方當事人負擔,可申請退回已繳納的上訴費。案件因事實不清等原因被發(fā)回重審,上訴人在重審中取得有利結果,可要求退回上訴費。
3、其他情況: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人已繳納上訴費的,可以申請退回。如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被裁定不予受理,上訴人可申請退回上訴費。
總之,上訴費的退回需根據(jù)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zhí)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zhí)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zhí)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