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罪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轉移財產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情況。
1、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例如,企業(yè)主在拖欠員工工資后,將公司資產轉移至他人名下,或者本人逃匿不見,使勞動者無法找到以索要工資。
2、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且數額較大。一般來說,“數額較大” 的標準根據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有所不同。通常,拖欠單個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或者拖欠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可認定為數額較大。
3、政府責令支付:政府勞動監(jiān)察等部門向用人單位下達責令支付通知書后,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就可能構成惡意欠薪罪被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