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夫妻感情破裂可從多種方面入手,如分居事實、家庭暴力、出軌等情況,需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1、分居證據(jù):
如果一方在外租房居住,租房合同上的租賃時間、地點等信息可作為分居證據(jù)。
居委會或小區(qū)物業(yè)可能了解夫妻分居情況,其出具的證明材料具有一定證明力。證明中可說明夫妻雙方在不同住所居住的時間等情況。
鄰居的證言也可作為分居證據(jù)。鄰居可證實夫妻雙方分別在不同地方居住,以及分居的大致時間等。
2、家庭暴力證據(jù):
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報警,警方的出警記錄會詳細記載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等情況。
因家庭暴力受傷后到醫(yī)院就診,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等可證明受傷情況及受傷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
拍攝到家庭暴力發(fā)生過程的照片或視頻是直接證據(jù),但要注意保證證據(j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如拍攝時間、地點等要明確。
3、出軌證據(jù):
夫妻一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可反映出不正當關系。要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記錄,包括聊天時間、雙方賬號信息等。
如拍到一方與第三者親密行為的照片或視頻,但獲取方式要合法。
知曉出軌情況的證人提供的證言,證人需如實陳述所看到或了解到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