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出庭,但有特殊情形可委托代理人出庭并向法院說明情況。
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重要問題,法院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陳述案件事實、表達自身意愿等。例如在審理過程中,關于夫妻感情狀況、子女撫養(yǎng)安排等方面,當事人的陳述和態(tài)度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有重要影響,只有親自出庭才能更準確地讓法院了解情況,以便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出庭。比如,當事人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無法到庭,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出庭,由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并向法院說明情況。
在涉外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在國外且確實無法回國的,經法院許可,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并提交書面意見等相關材料。但即使委托代理人,對于一些關鍵問題,法院可能仍會要求當事人通過視頻等方式參與庭審或進行詢問。
總之,離婚糾紛當事人應盡量出庭參與訴訟,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出庭,需依法依規(guī)向法院申請并說明情況,以保障自身權益和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