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需根據(jù)具體內容和情況判斷。
如果婚內保證書的內容是關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的一些財產約定、行為規(guī)范等,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約定一方出軌則放棄部分財產權益,這種關于財產處分的約定,在不侵害他人權益、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能被認定有效。但如果約定限制一方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基本權利等內容,則是無效的。
保證書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若一方是在被強迫或受欺騙的情況下簽署,在有證據(jù)證明時,該方可以主張保證書無效。比如,一方以威脅對方及其家人安全的方式迫使對方寫下保證書,這種情況下保證書的效力會受到質疑。
保證書的內容要符合公序良俗。如果內容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和公共秩序,即使雙方自愿達成,也可能不被法律認可。比如約定一些不道德或違背倫理的行為規(guī)范及相應后果,法院可能不會支持其效力。
雖然一般情況下婚內保證書不要求特定形式,但如果是以書面形式作出,且有雙方簽字等明確的確認方式,在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方面會更有利。在涉及重大權益或復雜情況時,也可以考慮對保證書進行公證,增強其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