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配偶離家出走并斷絕聯(lián)系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離婚。
1、報告失蹤:配偶無預警離家并斷絕聯(lián)系后,應盡快向當?shù)毓簿謭蟀?,確認其失蹤狀態(tài)。
2、提起訴訟: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若與家庭斷絕通信已滿兩年,且經(jīng)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可判決離婚。若配偶下落不明滿二年,通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后,也屬于法定經(jīng)調解無效、法院應當準許離婚的情形。
3、準備材料:起訴時,需準備民事訴狀、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小孩戶口或出生證等。如有財產分割需求,還需提供相關財產證據(jù)。
4、選擇法院: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下落不明或不在國內,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訴訟流程:向法院遞交訴狀及相關材料,經(jīng)立案庭審查后繳費,并等待法院排期開庭。法院將送達訴狀副本給被告,若被告不到庭,法院可能采取公告送達或拘傳措施。
6、開庭審理:若調解無效,法院將開庭審理,并依法判決是否準予離婚。判決可能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