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主張利息需依據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實際情況處理。欠款合同若未明確約定利息,通常視為無息借款。
在欠款合同中,若雙方未明確約定利息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此類借款被視為無息借款。這意味著,在正常情況下,債權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除本金外的額外利息。
然而,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債權人可依據法律規(guī)定主張逾期利息。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逾期利息的計算可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該利率的四倍。
此外,若雙方事后能就利息問題達成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也可按照協議內容執(zhí)行。但這一做法需建立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
綜上所述,欠款未約定利息時,債權人應首先確認合同性質為無息借款,并在借款人逾期未還的情況下,依法主張逾期利息。若需進一步約定利息,應通過合法途徑與借款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