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交上訴狀并附相關證據。
上訴狀應詳細列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以及具體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上訴期間,一審判決不生效。提交上訴狀時,還需附上身份證明、一審判決書副本及新證據等必要材料。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后,會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需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后,會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在五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一級人民法院將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方式可以是開庭審理,也可以是書面審理。經過審理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按照法定情形分別處理,并作出二審判決或裁定。若二審法院認為需要調解,也可進行調解并制作調解書。
若錯過上訴期,但認為判決確有錯誤,當事人可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申請再審,需向上一級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并說明再審理由和依據。再審期間,原判決不停止執(zhí)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