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應明確雙方自愿離婚意愿,并對子女撫養(yǎng)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及探視權等關鍵事項達成一致。具體包括:
1、雙方基本信息:需注明男女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等基本信息,確保身份無誤。
2、離婚意愿表達:明確雙方均系自愿離婚,無強迫或欺詐情形。
3、子女撫養(yǎng):詳細約定子女的直接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標準、支付方式、教育醫(yī)療等費用的分擔,以及不直接撫養(yǎng)方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等。
4、財產分割:列出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房產、車輛、存款、股票、債務等,并明確分割原則或具體分配方案。
5、債務處理: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梳理,明確各自承擔份額或共同償還的方式。
6、其他事項: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其他事項,如一方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
7、生效條件與日期:通常約定自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通過之日起生效,并注明協議簽訂的具體日期。
確保協議內容真實、合法、公平,建議在正式簽訂前咨詢法律專業(yè)人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