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對于每個人來說都至關重要,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婚姻是可以被撤銷的。了解可撤銷婚姻的條件,能讓人們在面對婚姻問題時,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成為無效的婚姻。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 因脅迫結婚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例如,一方以傷害對方父母的生命安全相威脅,迫使對方與其結婚,這種情況下受脅迫的一方就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請求撤銷該婚姻。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等。比如,一方在婚前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卻未告知對方,另一方在婚后發(fā)現(xiàn)這一情況,就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請求撤銷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qū)別
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存在著諸多區(qū)別。
1. 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比如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而可撤銷婚姻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脅迫結婚或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等情況。
2. 請求權人不同。有權依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或者被隱瞞重大疾病的一方。
3. 請求權的存續(xù)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受脅迫一方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 法律效力不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婚姻關系自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而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
三、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婚姻一旦被撤銷,會產(chǎn)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 婚姻關系自始無效。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這意味著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身份不被承認,不能享受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yǎng)、繼承等權利。
2. 財產(chǎn)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為可撤銷婚姻中往往存在一方的過錯,如脅迫方或隱瞞重大疾病的一方,在財產(chǎn)分割時會傾向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3. 子女撫養(yǎng)。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即使婚姻被撤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受影響,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4. 損害賠償。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比如,因脅迫結婚給受脅迫方造成精神損害等,受脅迫方可以要求脅迫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綜上所述,了解可撤銷婚姻的條件、與無效婚姻的區(qū)別以及法律后果,對于在婚姻中可能受到侵害的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問題,要及時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相關問題如可撤銷婚姻的申請流程是怎樣的、可撤銷婚姻中財產(chǎn)分割的具體標準是什么等。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問建議本站在線咨詢律師,獲取更專業(yè)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