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增加的離婚規(guī)定是什么?
1.新增離婚冷靜期30天:雙方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需要等待30天。任何一方不愿意在30天內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后,雙方需要在30天內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錯過時間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新增離婚債務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必須寫清楚“如何處理夫妻債務”,否則,離婚協(xié)議將被視為協(xié)議不完善,需要重做。
3.新增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再分居一年再起訴的,應當判決離婚。
4.新增明確解除婚姻關系的時間點:即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