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本身并不會直接導致離婚。離婚案件中缺席判決的幾種情形:
1、原告缺席但提交書面意見:原告因故(如喪失行為能力或因重病、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不能出庭,但已提交書面意見,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審理后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判決離婚;感情未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若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能會將案件視為撤訴,不會直接判決離婚。
2、被告缺席:被告未出庭,法院通常不會立即作出缺席判決。法院會對被告進行傳喚,若被告在兩次傳喚后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能會采取拘傳措施。被告拘傳到庭后,法院將進行審理。若審理結果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判決離婚;反之,則會判決不準離婚。
3、被告確實無法到庭:被告因故確實無法到庭,例如無法表達自己意志或下落不明,或者雖未到庭但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若審理結果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將判決離婚;若感情未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雙方提供的證據來決定是否判決離婚。一方或雙方缺席,法院將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和判決。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