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屬于公訴案件,一般由企業(yè)或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報案或起訴。但是,企業(yè)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報告或者起訴的,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只要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就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的具體表現(xiàn):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屬于個人使用或借給他人,雖然不超過三個月,但金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不受三個月以上挪用時間的限制,也不受金額的限制。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