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之間、離婚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歸屬、數額等無爭議的,離婚當事人之間可以協(xié)議分擔。雙方沒有協(xié)議,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一般平等分配。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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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處理是怎樣的
1、離婚當事人之間、離婚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歸屬、數額等無爭議的,離婚當事人之間可以協(xié)議分擔。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分擔經協(xié)議達成一致意見后,人民法院可按協(xié)議內容判決離婚當事人分擔,或者在離婚調解書中對協(xié)議債務分擔予以確認。
2、雙方沒有協(xié)議,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一般平等分配;
3、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協(xié)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4、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協(xié)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5、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起訴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么辦
1、離婚當事人之間、離婚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歸屬、數額等無爭議的,離婚當事人之間可以協(xié)議分擔。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分擔經協(xié)議達成一致意見后,人民法院可按協(xié)議內容判決離婚當事人分擔,或者在離婚調解書中對協(xié)議債務分擔予以確認。
2、雙方沒有協(xié)議,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一般平等分配;
3、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協(xié)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4、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協(xié)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5、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于、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么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guī)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關系的穩(wěn)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圍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因此形成的擔保債務并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雙方也未從該保證行為中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擔保行為,并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抑或夫妻雙方從擔保行為里共同獲益,則可以要求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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